(2017)陕010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玉梅、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郑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陈玉梅,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郑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北小区4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寒窑南侧。法定代表人:蔺晓瑞,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海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玉梅、西安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郑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56534.38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64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