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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燕、李英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燕,李英梅,吕红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21号申请人:刘燕,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英梅,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吕红顺,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人刘燕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英梅、吕红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ASHJVFXZ0117Q000021B)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吕红顺名下座落于高碑店市白沟镇涿白路东侧房产东楼三层(房权证号:高碑店市房权证白沟镇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3440元,由刘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代理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