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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22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华仂、洪梅行政征收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冯华仂,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22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浮梁县,组织机构代码:01456030-8。法定代表人:郑坤辉,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冯华仂,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被执行人:洪梅,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冯华仂、洪梅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222行审3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冯华仂、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华仂、洪梅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华仂、洪梅未履行给付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华仂、洪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贰拾壹元整(¥273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长征审判员  韩祖新审判员  胡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