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昌赛沃尔置业有限公司与熊国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赛沃尔置业有限公司,熊国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455号原告:南昌赛沃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苗元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唐欣,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国标,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赛沃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国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赛沃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赛沃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赛沃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