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盛高龙、严国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高龙,严国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9刑初26号公诉机关武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高龙,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定县看守所。被告人严国军,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9年12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0月8日止。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高龙、严国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开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高龙、严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高龙、严国军于2016年11月9日凌晨盗窃了中国联通公司武某分公司架设于武某县狮山镇中新街吉祥糕点店对面行道树至县客运站西侧交叉口的电缆线286.7米,价值14102.41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高龙、严国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盛高龙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严国军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盛高龙2年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国军1年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严国军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盛高龙供述盗窃武某县中新街电缆线系分两次实施。第一次是其单独一人盗窃了“狮山映象”小区至县客运站西侧交叉口铁塔之间的电缆线。第二次才是伙同严国军盗窃“吉祥糕点店”对面行道树至“新华书店”门口的电缆线。要求对其判处1年至2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盛高龙驾驶号牌为云A×××××的奥拓牌小汽车至武某县狮山镇中新街,将中国联通公司武某分公司架设于中新街“狮山印象”小区至武某县客运站西侧交叉口之间的HYA300×2×0.4型通信电缆线190.2米盗割后运至禄丰县城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0495.24元人民币。二、2016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盛高龙邀约严国军驾驶号牌为云A×××××的奥拓牌小汽车至武某县狮山镇中新街,由被告人盛高龙将中国联通公司武某分公司架设于“吉祥糕点店”对面行道树至“新华书店”门口之间的HYA200×2×0.4型通信电缆线共计96.5米盗割后,被告人盛高龙、严国军将所窃取的电缆线运至禄丰县城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607.17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9日11时35分接到许某关于联通公司通信光缆被盗的报案。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证明,证实被告人盛高龙、严国军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判处刑罚及被刑罚执行情况。抓获经过,证实盛高龙、严国军均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的情况。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1月9日发现武某联通公司在中新街吉祥糕点店对面到车站一段的电缆线被盗。“吉祥糕点店对面行道树至中新街与文化路口(狮山映象小区)之间的电缆线型号是HYA200×2×0.4,有157.8米;中新街与文化路口电杆至环城南路、中马街、中新街交汇处铁塔处是HYA300×2×0.4型号的,有190.2米。被盗时均没有使用。被告人盛高龙供述,2016年11月9日凌晨,其邀约严国军一起开车到武某中新街偷电缆线。严国军将奥拓车停在吉祥糕点店对面街边。其爬到树剪联通公司从中新街“吉祥糕点店”对面行道树到新华书店门口的电缆线。装上车后,由严国军开车拉到禄丰县城,其联系了一个收废品的老板卖得3700元。另外,在此之前几天的一个晚上,其单独一人驾驶奥拓车盗窃了中新街狮山映象小区门口电杆至环城南路与中新街交叉口铁塔间的通信电缆线。拉到禄丰县城卖得三千多元。新华书店门口至狮山映象之间的61.3米电缆线其未参与盗窃。被告人严国军供述,2016年11月9日凌晨3点左右,盛高龙叫其开着奥拓车一起来中新街,其知道盛高龙要去偷电缆线。其将车停放在“五洲微创医院”对面车位上,盛高龙下车过了十多分钟后提着一圈电缆线上车。后盛高龙让其开车往北门坡方向走,盛高龙下车过了十多分钟又提了两圈电缆线上车。其与盛高龙开车到禄丰县城,由盛高龙联系了一个收废品的将电缆卖掉。卡口抓拍视频监控照片,证实武某县城至禄丰方向的仁兴镇卡口于2016年11月9日抓拍到号牌为云A×××××的奥拓牌轿车影像。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及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严国军时查获了所有人为盛高龙的奥拓牌汽车一辆、行驶证及钳子等物。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随案移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盗电缆线中心现场位于本县狮山镇中新街吉祥糕点店对面10KV城区Ⅱ回线中新街支线3号电杆北侧第二棵行道树至武某县客运站西侧交叉口11号铁塔之间。以及各段线路间的长度、型号、现场状况等。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HYA200×2×0.4型电缆线的单价为37.38元/米;HYA300×2×0.4型电缆线单价为55.18元/米,190.2米的价格确定为10495.2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盛高龙、严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高龙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严国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严国军从轻处罚。被告人盛高龙、严国军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国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盛高龙审理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亦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盛高龙要求对其判处1年至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盛高龙、严国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所具有的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高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严国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三、被告人盛高龙所有的号牌为云A×××××长安奥拓牌小型客车一辆、钳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余志伟审判员 张曙凤审判员 仲银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秀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