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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罗雅与肖芳燕、龙雨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雅,肖芳燕,龙雨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489号原告:罗雅,女,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肖芳燕,女,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龙雨莲,女,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罗雅与被告肖芳燕、龙雨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罗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先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