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晓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87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丹,系辽宁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伟,女。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8.00元,减半收取计464.0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羽人民陪审员 蒋兴利人民陪审员 周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