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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刘晓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87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丹,系辽宁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伟,女。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8.00元,减半收取计464.0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羽人民陪审员  蒋兴利人民陪审员  周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