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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某、王某某、强某 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强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特5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强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某某、王翠萍、强某、胡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所有权纠纷,于2017年4月5日经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位于博望街道办事处小西关村四组在建房屋一处(120平米)归胡某某所有,胡某某对该房屋有居住、使用、处置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再为此房屋权属提出异议;二、该处房屋的手续变更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由胡某某自行办理;三、胡某某、王翠萍、强某自愿放弃对该处房屋的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物权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胡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强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琦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