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显国、雷显富等与王开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显国,雷显富,雷显厚,岳彩荣,王开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216号原告:雷显国,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雷显富,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雷显厚,男,195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岳彩荣,女,194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大全,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成,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周广华,男,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系王开成亲属。原告雷显国、雷显富、雷显厚及岳彩荣诉被告王开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显国、雷显富、雷显厚、岳彩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大全,被告王开成委托代理人周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被告之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为消灾避难听信风水先生的指点,于2016年11月5日将经过其门前的道路砌墙封堵。此道路是四原告能够进出机动车辆的唯一通道,道路被封堵后,四原告的物品运输只能依靠肩挑手提,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村委会调解,被告拒不拆除封堵道路的砖墙。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立即拆除封堵道路的砖墙,恢复道路通行;2、被告赔偿四原告因封堵道路造成多支出的生产生活费用10000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4组证据:1、四原告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四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3、王店村民委员会关于西楼村民组王开成与雷显国等4户的道路纠纷调处意见书,证明被告砌墙封堵道路,导致四原告无法正常通行的事实;4、照片四张及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被告擅自砍伐原告雷显富的路边树木,并将道路砌墙封堵,致使四原告无法通行,造成生产生活困难和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四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本人已将王店村房屋赠给儿子王成启,故本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王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道路纠纷调处意见上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1组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将王店村房屋赠给儿子王成启后,因无房而××六安市六安市租房的事实。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四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2016年9月22日被告之子在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为消灾避难,2016年11月5日,被告听信风水先生指点,擅自砍伐其门前道路边雷显富的树木,并砌墙封堵道路。此道路是村民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不但可以行驶机动车辆,而且是四户原告进出门户的主要通道。道路封堵后造成四原告及其家人只能从其他远处小道绕行,但是机动车辆和农机设备无法进出,生产和生活资料只能肩挑手提,给其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此事经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四原告遂于2017年2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四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通行关系。但被告擅自砍伐其门前道路边的雷显富树木,并砌墙封堵道路,由相关照片及视频在卷佐证,被告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本案审理的是涉及道路通行的相邻关系,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关系,故被告辩称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砌墙封堵道路,侵害了四原告合法的道路通行权,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四原告及其家人只能从其他远处小道绕行,但机动车辆和农机设备无法进出,生产生活资料只能肩挑手提,由此增加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四原告的生产生活已受到严重影响。故四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封堵道路等造成的损失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开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封堵道路的砖墙,恢复道路通行;二、驳回雷显国、雷显富、雷显厚、岳彩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开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涛审 判 员 程黎明人民陪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