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传祥、李龙农等与赵锦、丁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祥,李龙农,周北露,刘某1,刘某2,赵锦,丁水,梁山凯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衡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492号原告刘传祥。原告李龙农。原告周北露。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康,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锦。被告丁水。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凯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西环路段。被告徐州市衡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大道西侧雷鸣大厦301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建设路144号。负责人赵海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任城区洸河路中段益民南区沿街1号楼。负责人高现磊,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祥、李龙农、周北露、刘某1、刘某2诉被告赵锦、丁水、梁山凯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衡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红审 判 员 郭忆馨代理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庞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