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左志强、李士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志强,李士朝,白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财保10号申请人左志强,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李士朝,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被申请人白素敏,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申请人左志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士朝、白素敏名下坐落于宣化区永安街7号院2号楼6单元6-802室楼房一套(保全价值65万元)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左志强自愿以自有坐落于宣化区解放路36号院3号楼西商业C(万兴小区)101、201室楼房一套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士朝、白素敏名下坐落于宣化区永安街7号院2号楼6单元6-802室楼房一套(保全价值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左志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宏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甜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