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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2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还树栋、季中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树栋,季中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大庆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淑清,该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工。被执行人:还树栋,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季中操,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还树栋、季中操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