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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9月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生,云南省晋宁县人。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7,5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430元、申请执行费65,4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云南钦河矿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权及多台挖机、房产等予以冻结、查封,但均轮候在其它法院之后,现本案暂时无法推进,只能等待其它法院处置财产时申请参与分配。经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回告执行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治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