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5000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00号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330963T。法定代表人:丁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昀,江苏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芳,女,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江苏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