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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耿建学、张立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建学,张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耿建学,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住沙河市。被执行人张立云,男,汉族,1960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张立云向原告耿建学支付自2015年6月1日始,房屋租赁费承担50%)。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立云名下有一处房产,本院已查封该房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执12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