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5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阿明与应业祥、王凤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明,应业祥,王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506号之三原告:陈阿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俊、梁宁宁,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业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东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霞。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5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应业祥名下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3号1017室的房产的查封、被告应业祥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