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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5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阿明与应业祥、王凤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明,应业祥,王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506号之三原告:陈阿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俊、梁宁宁,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业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东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霞。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5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应业祥名下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3号1017室的房产的查封、被告应业祥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