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宇红、程金海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红,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李宇红,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蓬莱市人,无职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程金海,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关于李宇红与程金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宇红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宇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宇红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7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