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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世彪、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世彪,夏平,李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曹世彪,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夏平,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李志燕,女,1978年3月3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人曹世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179375.04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龙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