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昌市德尚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德尚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德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枫林村葡萄地,组织机构代码:55849963-X。法定代表人:邓德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区光伏路。法定代表人:林嘉庆,该公司总经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德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136699.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62040元(暂计至2017年4月7日止)、迟延利息14919元(暂计至2017年4月7日止)、案件受理费1658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143元,共计144439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昌翔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439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