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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杜卫四、河北正大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卫四,河北正大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杜卫四,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河北正大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48号石府二区11-2-1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762号裁决书,在执行杜卫四与河北正大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762号裁决书,关于杜卫四与河北正大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返还定金纠纷一案,指定无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占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