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巧霞、王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巧霞,王宁,鄂尔多斯市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7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负责人郑雅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励龙,系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巧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宁,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石宝卫,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王巧霞、王宁、鄂尔多斯市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0元,减半收取131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沙日娜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紫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