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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冰、蒋川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冰,蒋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刑终40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冰,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2014年1月7日因盗窃被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里县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龙里县看守所。辩护人段明祥,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蒋川,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里县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审理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冰、蒋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黔2730刑初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莫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莫冰、蒋川,辩护人段明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3月20日04时许,被告人蒋川酒后到佰利大酒店506房间找熊某并发生口角。在该房间与熊某聊天的被告人莫冰为了给熊某解围称自己是熊某的男朋友。因此遭到被告人蒋川的不满,遂与被告人莫冰发生口角并在房间门口相互推搡。在场人熊某、李某、赵某将被告人蒋川、莫冰二人隔开。二被告人进到506房间后,被告人蒋川从背包里拿出折叠刀刺杀莫冰倒在床上。被告人莫冰用脚踢开被告人蒋川并伸手从自己睡的枕头下拿出刀来刺杀被告人蒋川。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莫冰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蒋川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莫冰自愿赔偿被告人蒋川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5000元(当庭给付),作为对蒋川的补偿。二被告人均表示对对方予以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4)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莫冰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莫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蒋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宣判后,上诉人莫冰以其是正当防卫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川酒后寻衅滋事,一再纠缠未成年女生,对引发本案有重大的违法过错。上诉人莫冰在胸部被蒋川杀伤,疼痛、流血而倒床的情况下,面对继续行凶犯罪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生命,不得不用刀抵抗,虽然造成了蒋川被伤害的后果,但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莫冰与原审被告人蒋川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互殴,莫冰在互殴中持刀将对方刺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蒋川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但双方均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故莫冰所提其系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冰与原审被告人蒋川因矛盾纠纷而相互攻击,被告人莫冰造成被告人蒋川受重伤,被告人蒋川造成被告人莫冰受轻伤,二被告人均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莫冰及其辩护人所提莫冰系“正当防卫”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晚被告人蒋川酒后到佰利大酒店滋事引发矛盾,被告人莫冰与蒋川首先在佰利大酒店506房间外的过道发生相互推搡,蒋川被推倒,随后二人先后再次进入506房间内,二被告人在房间内继续争吵使矛盾升级,被告人蒋川持刀刺伤被告人莫冰,被告人莫冰也拿出刀来刺伤被告人将川,二被告人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系互殴,本案确系被告人蒋川酒后滋事引发,但被告人莫冰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该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莎审判员 邹明刚审判员 姚清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安敏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