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4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娟与被告马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马吉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729号原告:赵娟,1980年8月1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尚付,1956年1月19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马吉明,1982年5月7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诉被告马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娟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娟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孙 蓉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思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