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娟与被告马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马吉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729号原告:赵娟,1980年8月1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尚付,1956年1月19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马吉明,1982年5月7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娟诉被告马吉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娟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娟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孙 蓉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思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