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娜,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回族,聋哑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分别于2011年11月30日、2013年9月30日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七个月,于2017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辩护人牟群,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511154881。翻译人员熊佐玲,重庆市巴南区特殊教育学校手语老师,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5********。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波、霍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娜及其辩护人牟群,翻译人员熊佐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娜由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开往九公里的348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周某某未发觉之机,徒手将周某某挎在手上的挎包拉链拉开,从中盗走现金100元。被告人王娜得手后即下车,并将盗得的财物用于个人消费。2017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发现上述事实。同年2月8日,被告人王娜在重庆市女子监狱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娜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娜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娜系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娜由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开往九公里的348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周某某未发觉之机,徒手将周某某挎在手上的挎包拉链拉开,从中盗走现金100元。被告人王娜得手后即下车,并将盗得的财物用于个人消费。2017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发现上述事实。同年2月8日,被告人王娜在重庆市女子监狱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娜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娜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娜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娜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娜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娜系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娜退赔被害人周某某损失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明霞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人民陪审员 张仁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