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薄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刑初5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薄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于唐山市丰南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201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9日因刑满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1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崇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崇伙同任某(不满16周岁)预谋盗窃。2016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薄崇与任某来到唐山市丰润区陈某小学附近,从姚某1家南门跳进院内,进入姚某1家屋内。被告人薄崇与任某将该屋炕上及柜内的56盒香烟盗窃走,被告人薄崇与任某进入西屋准备继续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82.5元。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薄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薄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薄崇伙同任某(不满16周岁)预谋盗窃。2016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薄崇与任某来到唐山市丰润区陈某小学附近,从姚某1家南门跳进院内,进入姚某1家屋内。被告人薄崇与任某将该屋炕上及柜内的56盒香烟盗窃走,被告人薄崇与任某进入西屋准备继续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82.5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薄崇供述,被害人姚某1陈述,证人任某、王某、姚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薄崇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薄崇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薄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薄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返还扣押的红塔山烟二条、白沙烟一条、钻石烟一条、红云烟九盒、红塔山烟二盒、白沙烟二盒、钻石烟二盒给被害人姚介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谷淑珍审判员 顾智娟审判员 董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