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景仓与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仓,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936号原告李景仓,男,汉族,1949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柯、周雅楠,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和尚桥镇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8818314X。法定代表人王永军。委托代理人刘凌辉,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景仓诉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景仓与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为东民借字A-2015第001号《借款合同》,用于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8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利息17‰,按月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3月21日前被告正常向出借人支付利息,但2015年3月21日后被告再未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被告偿还原告利息、逾期罚金、催收管理费等共计115000元(以本金2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计23个月),以上共计365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葛市公安局对何怀卿涉嫌伪造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长葛市公安局已对何怀卿立案侦查。本院认为,长葛市公安局已经对何怀卿伪造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景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安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