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563号原告吕某,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