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563号原告吕某,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