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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岑锐洪与王福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锐洪,王福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164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田,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王福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岑锐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审 判 员 孙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