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全义与乌兰、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全义,乌兰,斯日古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070号原告宋全义,男,1975年1月11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乌兰,男,1989年10月18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斯日古楞,男,1970年5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全义诉被告乌兰、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全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乌兰的父亲名下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冻结欠款255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宋全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乌兰的父亲名下的金牛卡账号为×××中的存款合计255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