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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全义与乌兰、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全义,乌兰,斯日古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070号原告宋全义,男,1975年1月11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乌兰,男,1989年10月18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斯日古楞,男,1970年5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全义诉被告乌兰、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全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乌兰的父亲名下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冻结欠款255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宋全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乌兰的父亲名下的金牛卡账号为×××中的存款合计255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