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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涛、陈素萍与唐惠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涛,陈素萍,唐惠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异23号案外人:唐宗礴,男。申请执行人:于涛,男。申请执行人:陈素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女。被执行人:唐惠锦,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涛、陈素萍与被执行人唐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宗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唐宗礴称:2001年3月13日,刘德军(系被执行人唐惠锦的丈夫,已故)与庄河市蓉花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取得了马家村委会曹沟屯坐落在小庙屯西大岗荒山的经营管理权。2014年3月25日,刘德军将上述荒山经村委会和民主议定同意转让给我并由我经营管理。近期,在我要出售林木的时候得知我承包的荒山和树木被申请人于涛、陈素萍申请查封,难以出售,故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执字第3104-2、4696-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刘德军(已故)与庄河市蓉花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于2001年3月13日签订的荒山承包经营权以及该荒山上种植的林木的查封,请求法院中止对(2015)庄执字第3104-2、4696-1号裁定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涛称:我认为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虽然他向法院提交了荒山转让合同和民主议定书等证据,但未能提供转让收款收据等证据,价值如此昂贵的荒山及树木转让,除非是规避债务,否则不可能是无偿转让,因此我希望贵院能依法处理,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陈素萍称:我认为这个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他们之间的转让没交付款项,我认为这是规避债务。被执行人唐惠锦称:我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案涉荒山是2014年3月份转让给案外人的,没有给现金,因为我丈夫刘德军向唐宗礴借了130万,就用这个荒山抵顶了这130万的债务。本院查明,于涛与唐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唐惠锦与刘德军(已故)原系夫妻关系,刘德军于2014年4月1日向于涛借款50万元,判决被告唐惠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涛借款5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于涛向本院申请执行。陈素萍与唐惠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50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唐惠锦与刘德军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7日刘德军向陈素萍借款7万元,刘德军于2015年3月29日去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唐惠锦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素萍借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生效后,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权利人陈素萍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上述两案,于2016年7月21日合并作出(2015)庄执字第3104-2号、469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刘德军(已故)与庄河市蓉花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于2001年3月13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经营权以及该荒山上种植的林木。现案外人唐宗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2001年3月13日,经民主议定,庄河市蓉花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与刘德军签订荒山承包协议,将曹沟坐落在小庙屯西大岗的荒山(面积约60余亩)发包给刘德军经营。2014年3月25日,经民主议定和蓉花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同意,刘德军将案涉荒山转让给案外人唐宗礴经营,双方签订荒山转让合同,加盖蓉花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公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5)庄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2015)庄民初字第5077号民事调解书、(2015)庄执字第3104-2号、4696-1号执行裁定书、荒山承包协议、荒山转让合同以及执行材料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外人是否对案涉荒山以及种植的林木享有物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刘德军取得案涉荒山经营权后,经民主议定和蓉花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同意,刘德军将案涉荒山转让给案外人唐宗礴经营,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案外人唐宗礴系案涉荒山的权利人。案外人唐宗礴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涉荒山承包协议中的荒山经营权以及该荒山上种植的林木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林荣祥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隋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