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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俞新年与陶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新年,陶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85481号原告:俞新年,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冶,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俞新年与被告陶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嘉穗、人民陪审员江梅娟、张龙宝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嘉穗担任审判长,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新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新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万元并支付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5万元,原告当日向被告转账55万元,双方签订《无抵押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且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之后被告归还了46,750元,但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被告陶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5万元,同日,被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55万元。同日,被告作为借款人(甲方)与作为出借人(乙方)的原告签订了《无抵押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伍拾伍万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周转;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第四条、借款利息: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利息为月均2%”等内容。之后,被告归还了46,750元的利息,但剩余的款项至今未归还,故引发本次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无抵押个人借款合同》、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被告签订的《无抵押个人借款合同》等证据为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5万元借款的诉请予以确认。借款人未及时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归还过46,750元,并认为归还的系利息,本院认为于法有据,故亦予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约定的月息2%支付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认为理由正当,故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俞新年借款55万元;二、被告陶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俞新年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本金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2元,由被告陶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嘉穗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人民陪审员  江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