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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广东汉洋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汉洋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汉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22K、L房,组织机构代码61743203-0。法定代表人:黄文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520741834。法定代表人:文琳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曙辉,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系被上诉人之夫。上诉人广东汉洋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2元,由上诉人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夏维娜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