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G4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海龙、刁忠义、翟钢、王淑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G4小区业主委员会,李海龙,刁忠义,翟钢,王淑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第1601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G4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8号。负责人:李建,系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李海龙,。被告:刁忠义,男。被告:翟钢,男。被告:王淑华,女。原告沈阳市皇姑区G4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海龙、刁忠义、翟钢、王淑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沈阳市皇姑区G4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拆除非法占地,判令被告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纠纷起诉的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沈阳市皇姑区G4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判令拆除非法占地并恢复原状,实质为G4小区多名业主行使公共绿地共有权行为。因业主委员会不享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活动的后果将归于全体业主,民事责任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故本案原告G4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G4小区业主应当采用诉讼代表人方式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市皇姑区G4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沈阳市皇姑区G4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