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514号原告: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麻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