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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国荣申请执行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荣,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荣,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六安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荣与被执行人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36709元、诉讼费1658元、执行费475元,合计人民币38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7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月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皖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8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7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1月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