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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万珍与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珍,王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385号原告:陈万珍,女,汉族,1938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德瑞,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鄢然,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辉,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陈万珍诉被告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珍的委托代理人李鄢然,被告王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万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82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王辉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寨河镇东林小学后园村村通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林小学后园路段,将前方路边行人原告陈万珍撞倒,致原告受伤。经光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128231元。被告王辉承认原告陈万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陈万珍医疗费1282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5元,由被告王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