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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藏礼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藏礼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00号。被执行人:藏礼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藏礼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藏礼和银行存款1175.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