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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朱俊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48791H。法定代表人:韩呈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斌,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俊凯,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西村村民。委���诉讼代理人:张景远,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营,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化工商城。组织机构代码:76098820X。法定代表人:丁有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俊凯、被上诉人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朱俊凯、��上诉人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00元,减半收取506.00元,由上诉人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倪玲玲审判员  王希宝审判员  苏晓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记员尹衍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