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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勇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勇,焦其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杨,男,该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务部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中,男,该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其梅,女,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勇、焦其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陆文波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斌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