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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金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322号申请人:李金城,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峰诉被告安徽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追加李金城为本案被告后你,现李金城申请追加尹中纯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李金城、尹中纯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金城、尹中纯为本案共同被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晴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