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连军与赵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军,赵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2050号原告:徐连军,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赵立东,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农民,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东监狱第一监狱第六监区。原告徐连军诉被告赵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翔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在河北省冀东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连军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2分,每月15日结息,约定原告随时用随时取回。然而被告在给付3个月利息后就不在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赵立东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5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无异议,待出狱后再解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被告赵立东向原告徐连军借款50万元,被告赵立东为原告徐连军出具了一张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徐连军现金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月利息2分在每月的15号结息。随时用随时取回。建行62×××86赵立东手机号13×××2213×××22”。随后原告徐连军于同日经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赵立东转账50万元。借款后,被告赵立东于2013年9月17日、10月16日、11月20日及2014年1月17日、2月22日、3月26日各自偿还原告徐连军利息10000元,共计偿还利息60000元。现被告赵立东欠原告徐连军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14年3月2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未付。另查明:被告赵立东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现羁押于河北省冀东监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有被告赵立东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徐连军提交的转账凭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立东依法具有偿还原告徐连军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现原、被告约定的月息2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连军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付的利息。如被告赵立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赵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翔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