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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银发与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铜冶供电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发,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铜冶供电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65号原告马银发,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铜冶供电所,住址地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村。原告马银发与被告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铜冶供电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2月3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并打有借据,盖有被告的财务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以“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铜冶供电所”为被告提起诉讼,因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铜冶供电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银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运人民陪审员  史富平人民陪审员  吴静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焦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