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金诚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幸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金诚达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幸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金诚达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79297-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山南。法定代表人:高成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绍兴市幸运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4524-8)。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九一村。法定代表人:赵阳。申请执行人绍兴金诚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幸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56968.16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市幸运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绍兴市幸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市幸运服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沈 尧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