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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刑初84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曾用名李琦,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人陶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2月6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8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6年8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陶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汪某等人,在碧海蓝天旁乐山麻辣烫数串串饭店一起饮酒吃饭。后被害人汪某因饮酒过多,由被告人陶某驾驶汽车将其送回,陶某将车辆停至本市雨山区新人类网吧附近后,趁被害人汪某昏睡将其一条黄金项链(重97.74克)盗走并逃离现场。当日陶某将项链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进行了抵押。钱款用于个人挥霍。1月2日晚,陶某又将该项链以每克256元的价格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4316元,还掉15000元的抵押款后,又将余款挥霍。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8638元。被告人陶某于2017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汪某等人,在碧海蓝天旁乐山麻辣烫数串串饭店一起喝酒吃饭。后被告人汪某饮酒过多,由被告人陶某驾驶汪某的皖E×××××轿车将其送回。被告人陶某将车辆停至本市雨山区新人类网吧附近后,趁被害人汪某昏睡,将其一条黄金项链(重97.74克)盗走并逃离现场。被告人陶某于当日将项链以15000元的价格进行了抵押,钱款用于个人挥霍。1月2日晚,被告人陶某又将该项链以每克256元的价格卖掉,得赃款人民币24316元,还掉15000元抵押款后,将剩余赃款用于挥霍。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8638元。被告人陶某于2017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还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登记保存清单、银行记录、刑事判决书;证人徐某、王某、林某、钟应辉、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汪某的陈述;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6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