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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9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任俊与曹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曹俊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459号原告:任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白云铁矿运输作业部司机,住包头市。被告:曹俊英,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原告任俊诉被告曹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任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俊负担。审判员  郝喜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毅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