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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富贝得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富贝得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立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林,叶林,陈晓春,周伦滔,陈徐迴,陈春洪,游树康,肖建辉,肖惠滨,上海本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珠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卞玉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市富贝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明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立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林,男,汉族,1978年6月6日生,住所地在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叶林,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生,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陈晓春,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生,住所地在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伦滔,男,汉族,1959年2月2日生,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徐迴,男,汉族,1968年8月5日生,住所地在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春洪,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游树康,男,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建辉,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惠滨,女,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上海本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208号211室。法定代表人:叶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珠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3F-138室。法定代表人:吴陈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通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601号2203室。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丰市富贝得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立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林、叶林、陈晓春、周伦滔、陈徐迴、陈春洪、游树康、肖建辉、肖惠滨、上海本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珠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泓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大丰市富贝得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狮城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立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初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