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富润达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富润达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张健,王立东,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富润达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王家沟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A区10号楼2层2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震海,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书区河南西路良信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土溪镇商贸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东,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钟庄镇大王村东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城西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疆富润达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王立东、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5)头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润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富润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富润达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17元,本院减半减半收取计2155.08元,由上诉人富润达公司负担,余款2155.09元由本院退还富润达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谭建艳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