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苏敏与应金伟、应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苏敏,应金伟,应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4711号原告:徐苏敏,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应金伟,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应云美,女,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苏敏与被告应金伟、应云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苏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苏敏负担。审 判 长 俞韶蓉代理审判员 谢林晓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