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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行审2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唐山汉沽三农油品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唐山汉沽三农油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07行审2000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光明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0225109-9。法定代表人徐俊庆,局长。被执行人唐山汉沽三农油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7789832268X法定代表人桑翠珍。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唐汉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于2016年7月7日作出唐汉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唐山汉沽三农油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农业总公司第五生产队入口处0.45亩(不符合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其它农用地(沟渠)上建三农加油分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违法占用土地”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唐山汉沽三农油品服务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300平方米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30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唐山汉沽三农油品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对唐山汉沽三农油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翠珍做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违法占地现场照片复印件》、《鉴定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桑翠珍作出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以上呈批手续、宗地面积量算表等相关卷宗材料,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作出的唐汉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唐汉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汉沽管理区分局组织实施。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文翠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