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140陈宽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宽军,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被告人陈宽军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宽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宽军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往其家中,沿苏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8K+915M处,与相向由徐某驾驶的“四不像”农用车相撞,致陈宽军、杨某二人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陈宽军被涟水县公安局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宽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宽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杨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类型认定书、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宽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宽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宽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